宋书(梁沈约 · 二十四史)第43页
乃诏遂等造汉历。
选邓平、长乐司马可及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
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运算转历。
其法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闳与邓平所治同。
于是皆观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以平为太史丞。
至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以为元年用黄帝《调历》,“令阴阳不调,更历之过”。
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气。
又诏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尽五年。
寿王课疏远。
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效劾寿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
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
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
寿王再劾不服,竟下吏。
至孝成时,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
向子歆作《三统历》以说《春秋》,属辞比事,虽尽精巧,非其实也。
班固谓之密要,故汉《历志》述之。
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历,虽六元不同,分章或异,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数时,考其远近,率皆六国及秦时有人所造。
其术斗分多,上不可检于《春秋》,下不验于汉、魏,虽复假称帝王,只足以惑时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硃浮上言历纪不正,宜当改治,时所差尚微,未遑考正。
明帝永平中,待诏杨岑、张盛、景防等典治历,但改易加时弦望,未能综校历元也。
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宿度相觉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
章帝召治历编欣、李梵等综核意状。
遂下诏书称:“《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
史官用《太初》邓平术,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缪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
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则《四分》之立春日也。
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逆;用望平和,盖亦远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傥获咸熙。”
于是《四分法》施行。
黄帝以来诸历以为冬至在牵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
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
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
官漏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以晷景为刻,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
其二十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载于《续汉律历志》。
安帝延光三年,中竭者亶诵上书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云当复用《太初》。
尚书郎张衡、周兴皆审历,数难诵、丰,或不能对,或云失误。
衡等参案仪注,考往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
诏下公卿详议。
太尉恺等参议:“《太初》过天一度,月以晦见西方。
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与天相应,合图谶,可施行。”
议者不同。
尚书令忠上奏:“天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以非易是。”
亶等遂寝。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等言:“历元不正,故盗贼为害。
历当以甲寅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经纬明文。”
诏下三府,与儒林明道术者详议。
群臣会司徒府集议。
议郎蔡邕曰:“历数精微,术无常是。
汉兴承秦,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岁,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
行之百八十九岁,孝章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等以庚申为非,甲寅为是。
按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各自有元。
光、晃所援,则殷历元也。
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
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汉历,杂候清台,课在下第。
《太初》效验,无所漏失。
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故延光中,亶诵亦非《四分》,言当用甲寅元,公卿参议,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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