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梁沈约 · 二十四史)第53页
《景初》其日在房二。
以冲考之,则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
凡此五蚀。
以月冲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并不在斗二十一度少,并在斗十七度半间,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测影。
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后阴不见影。
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极长。
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极长。
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后并阴不见。
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极长。
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极长。
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极长。
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极长。
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极长。
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后阴不见影。
寻校前后,以影极长为冬至,并差三日。
以月蚀检日所在,已差四度。
土圭测影,冬至又差三日。
今之冬至,乃在斗十四间,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余,于推交会时刻虽审,皆用盈缩,则月有频三大、频二小,比旧法殊为异。
旧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
《公羊传》所谓“或失之前,或失之后”。
愚谓此一条自宜仍旧。
员外散骑郎皮延宗又难承天:“若晦朔定大小余,纪首值盈,则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
承天乃改新法依旧术,不复每月定大小余,如延宗所难,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历改宪,经国盛典,爰及汉、魏,屡有变革。
良由术无常是,取协当时。
方今皇猷载晖,旧域光被,诚应综核晷度,以播维新。
承天历术,合可施用。
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历》。”
诏可。
志第三 历下1
《元嘉历法》:
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岁,十九。
纪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纪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闰,七。
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气法,二十四。
余数,一千五百九十五。
岁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没余,三十六。
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没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万一千二十五。
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四百一十七。
周虚,三百三十五。
会数,一百六十。
交限数,八百五十九。
会月,九百二十九。
朔望合数,八十。
甲子纪第一 迟疾差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交会差八百七十七甲戌纪第二 迟疾差三千四十三,交会差二百七十九甲申纪第三 迟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会差六百二十甲午纪第四 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交会差二十二甲辰纪第五 迟疾差六百二十五,交会差三百六十三甲寅纪第六 迟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会差七百四推入纪法:置上元庚辰尽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满元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入纪年也。
满法去之,得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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