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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梁沈约 · 二十四史)第52页

饰以浮说,以扶其理。

江左中领军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岁在甲子,善其术,欲以九万七千岁之甲子为开辟之始,何承天云“悼于立意”者也。

《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汉《四分法》,是以渐就乖差。

其推五星,则甚疏阔。

晋江左以来,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犹有前却。

宋太祖颇好历数,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

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性顽惰,少所关解。

自昔幼年,颇好历数,耽情注意,迄于白首。

臣亡舅故秘书监徐广,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历》,每记其得失。

自太和至泰元之末,四十许年。

臣因比岁考校,至今又四十载。

故其疏密差会,皆可知也。

夫圆极常动,七曜运行,离合去来,虽有定势,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连日累岁,积微成著。

是以《虞书》著钦若之典,《周易》明治历之训,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也。

汉代杂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课日所在,虽不可见,月盈则蚀,必当其冲,以月推日,则躔次可知焉。

舍易而不为,役心于难事,此臣所不解也。

《尧典》云:“日永星火,以正仲夏”。

今季夏则火中。

又“宵中星虚,以殷仲秋”。

今季秋则虚中。

尔来二千七百余年,以中星检之,所差二十七八度。

则尧冬令至,日在须女十度左右也。

汉之《太初历》,冬至在牵牛初,后汉《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斗二十一。

臣以月蚀检之,则《景初》今之冬至,应在斗十七。

又史官受诏,以土圭测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余。

从来积岁及交州所上,检其增减,亦相符验。

然则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

天之南至,日在斗十三四矣。

此则十九年七闰,数微多差。

复改法易章,则用算滋繁,宜当随时迁革,以取其合。

案《后汉志》,春分日长,秋分日短,差过半刻。

寻二分在二至之间,而有长短,因识春分近夏至,故长;秋分近冬至,故短也。

杨伟不悟,即用之,上历表云:“自古及今,凡诸历数,皆未能并己之妙。”

何此不晓,亦何以云。

是故臣更建《元嘉历》,以六百八为一纪,半之为度法,七十五为室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雨水为气初,以诸法闰余一之岁为章首。

冬至从上三日五时。

日之所在,移旧四度。

又月有迟疾,合朔月蚀,不在朔望,亦非历意也。

故元嘉皆以盈缩定其小余,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圣哲,先天不违,劬劳庶政,寅亮鸿业,究渊思于往籍,探妙旨于未闻,穷神知化,罔不该览。

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穴。

伏愿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谬有可采,庶或补正阙谬,以备万分。

诏曰:“何承天所陈,殊有理据。

可付外详之。”

太史令钱乐之、兼丞严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领国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历法》,以月蚀检今冬至日在斗十七,以土圭测影,知冬至已差三日。

诏使付外检署。

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蚀,土圭测影,检署由来用伟《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少。

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丑初始蚀,到四唱蚀既,在营室十五度末。

《景初》其日日在轸三度。

以月蚀所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翼十五度半。

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蚀既,在鬼四度。

《景初》其日日在女三。

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牛六度半。

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蚀,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

《景初》其日日在斗二十五。

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斗二十二度半。

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蚀,加时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蚀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斗十六度许。

《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

考取其冲,其日日应在井二十。

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蚀,到三唱蚀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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