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设置 书签 详情 下载

字体大小

背景设置

加入书签 我的书签

宋书(梁沈约 · 二十四史)第69页

喜答曰:“汉世韦玄成等以毁主瘗于园。

魏朝议者云应埋两阶之间。

且神主本在太庙,若今别室而祭,则不如永藏。

又四君无追号之礼,益明应毁而无祭。”

于是抚军将军会稽王司马昱、尚书刘劭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袷乃祭,如先朝旧仪。”

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

宣答曰;“舜庙所祭,皆是庶人。

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礼也。

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

宜思其变,别筑一室,亲未尽则禘袷,处宣帝之上;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

其后太常刘遐等同蔡谟议。

博士张凭议:“或疑陈于太祖者,皆其后毁之主。

凭案古义,无别前后之文也。

禹不先鲧,则迁主居太祖之上,亦可无疑矣。”

安帝义熙九年四月,将殷祭,诏博议迁毁之礼。

大司马琅邪王司马德文议:“泰始之初,虚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

又汉光武帝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毁主不没,理可推矣。

宜从范宣之言,筑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

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尝处庙室之首,歆率土之祭。

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

谓可迁藏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

太尉谘议参军袁豹议:“仍旧无革。

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

祠部郎臧焘议:“四府君之主,享祀礼废,则亦神所不依。

宜同虞主之瘗埋矣。”

时高祖辅晋,与大司马议同。

须后殷祀行事改制。

晋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约,思与率土,致力备礼。

又太祖虚位,明堂未建。

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

便可详议。”

祠部郎徐邈议:“圆丘郊祀,经典无二,宣皇帝尝辨斯义。

而检以圣典,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非异学所可轻改也。

谓仍旧为安。

武皇帝建庙,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亲则王考,四庙在上,未及迁世,故权虚东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义非二世,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违事七之义矣。

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

盖谓支胤授位,则亲近必复。

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尔。

京兆迁毁,宜藏主于石室。

虽禘袷犹弗及。

何者?传称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孙阴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

明堂圆方之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汉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

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积疑莫辨。

按《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则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

《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

若上帝者五帝,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与天帝,虽天人之通谓,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诸侯不可言大君也。

书无全证,而义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纪之间,兴废迭用矣。”

侍中车胤议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难详。

且乐主于和,礼主于敬,故质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广厦,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知弘本顺民乎!九服咸宁,河朔无尘,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中书令王珉意与胤同。

太常孔汪议:“太始开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诚以世数尚近,可得飨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迹所因也。

向使京兆尔时在七世之外,自当不祭此四王。

推此知既毁之后,则殷禘所绝矣。”

吏部郎王忱议:“明堂则天象地,仪观之大,宜俟皇居反旧,然后修之。”

上一页详情 末页 下一页

离线缓存

整本离线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