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梁沈约 · 二十四史)第69页
喜答曰:“汉世韦玄成等以毁主瘗于园。
魏朝议者云应埋两阶之间。
且神主本在太庙,若今别室而祭,则不如永藏。
又四君无追号之礼,益明应毁而无祭。”
于是抚军将军会稽王司马昱、尚书刘劭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袷乃祭,如先朝旧仪。”
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
宣答曰;“舜庙所祭,皆是庶人。
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礼也。
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
宜思其变,别筑一室,亲未尽则禘袷,处宣帝之上;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
其后太常刘遐等同蔡谟议。
博士张凭议:“或疑陈于太祖者,皆其后毁之主。
凭案古义,无别前后之文也。
禹不先鲧,则迁主居太祖之上,亦可无疑矣。”
安帝义熙九年四月,将殷祭,诏博议迁毁之礼。
大司马琅邪王司马德文议:“泰始之初,虚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
又汉光武帝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毁主不没,理可推矣。
宜从范宣之言,筑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
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尝处庙室之首,歆率土之祭。
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
谓可迁藏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
太尉谘议参军袁豹议:“仍旧无革。
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
祠部郎臧焘议:“四府君之主,享祀礼废,则亦神所不依。
宜同虞主之瘗埋矣。”
时高祖辅晋,与大司马议同。
须后殷祀行事改制。
晋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约,思与率土,致力备礼。
又太祖虚位,明堂未建。
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
便可详议。”
祠部郎徐邈议:“圆丘郊祀,经典无二,宣皇帝尝辨斯义。
而检以圣典,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非异学所可轻改也。
谓仍旧为安。
武皇帝建庙,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亲则王考,四庙在上,未及迁世,故权虚东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义非二世,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违事七之义矣。
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
盖谓支胤授位,则亲近必复。
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尔。
京兆迁毁,宜藏主于石室。
虽禘袷犹弗及。
何者?传称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孙阴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
明堂圆方之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汉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
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积疑莫辨。
按《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则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
《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
若上帝者五帝,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与天帝,虽天人之通谓,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诸侯不可言大君也。
书无全证,而义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纪之间,兴废迭用矣。”
侍中车胤议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难详。
且乐主于和,礼主于敬,故质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广厦,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知弘本顺民乎!九服咸宁,河朔无尘,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中书令王珉意与胤同。
太常孔汪议:“太始开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诚以世数尚近,可得飨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迹所因也。
向使京兆尔时在七世之外,自当不祭此四王。
推此知既毁之后,则殷禘所绝矣。”
吏部郎王忱议:“明堂则天象地,仪观之大,宜俟皇居反旧,然后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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