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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梁沈约 · 二十四史)第71页

下礼官议正。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礼》,三年丧毕,然后袷于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事’。

且不禫即祭,见讥《春秋》。

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

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

虽祥禫空存,无FH缟之变,烝尝荐祀,不异平日。

殷祠礼既弗殊,岂独以心忧为碍。”

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

谓来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

太常丞臣硃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谓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礻覃不得祭也。

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

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禫。’

云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

案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

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袷则袷。

郑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

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

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

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宜尔。

宗庙大礼,宜依古典。’

则是皇宋开代成准。

谓博士徐宏、太常丞硃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

诏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

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为,得用孟秋与不?”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祫烝。’

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

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启议,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国又启,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辄殷祠。

博士徐乾据《礼》难安国。

乾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

于时晋朝虽不从乾议,然乾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

今若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违。

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

诏可。

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

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后,不作乐。

初,永嘉中,散骑常侍江统议曰:“《阳秋》之义,去乐卒事。”

是为吉祭有废乐也,故升平末行之。

其后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后十月殷祭,从太常丘夷等议,撤乐。

逌寻详今行汉制,无特祀之别。

既入庙吉禘,何疑于乐。”

史臣曰:闻乐不怡,故申情于遏密。

至于谅闇夺服,虑政事之荒废,是以乘权通以设变,量轻重而降屈。

若夫奏音之与寝声,非有损益于机务,纵复回疑于两端,固宜缘恩而从戚矣。

宋世国有故,庙祠皆悬而不乐。

志第七 礼四

志第八 礼五

志第九 乐一本章已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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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 乐二

志第十一 乐三

志第十二 乐四

志第十三 天文一

言天者有三家,一曰宣夜,二曰盖天,三曰浑天,而天之正体,经无前说,马《书》、班《志》,又阙其文。

汉灵帝议郎蔡邕于朔方上书曰:“论天体者三家,宣夜之学,绝无师法。

《周髀》术数具存,考验天状,多所违失。

惟浑天仅得其情,今史官所用候台铜仪,则其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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