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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梁沈约 · 二十四史)第70页

骠骑将军会稽王司马道子、尚书令谢石意同忱议,于是奉行,一无所改。

晋安帝义熙二年六月,白衣领尚书左仆射孔安国启云:“元兴三年夏,应殷祠。

昔年三月,皇舆旋轸。

其年四月,便应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议云:‘应用孟秋。’

台寻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应孟冬,回复追明孟秋非失。

御史中丞范泰议:‘今虽既祔之后,得以烝尝,而无殷荐之比。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

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修殷事。

又礼有丧则废吉祭,祭新主于寝。

今不设别寝,既祔,祭于庙。

故四时烝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禘,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

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遇时则殷,无取于限三十月也。

当是内台常以限月成旧。’

就如所言,有丧可殷。

隆安之初,果以丧而废矣。

月数少多,复迟速失中。

至于应寝而修,意所未譬。”

安国又启:“范泰云:‘今既祔,遂祭于庙,故四时烝尝。’

如泰此言,殷与烝尝,其本不同。

既祔之后,可亲烝尝而不得亲殷也。

太常刘瑾云:‘章后丧未一周,不应祭。’

臣寻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

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时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后,二殷策文见在庙。

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

再周之内,不以废事。

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谓不得行大礼。

臣寻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用三十月辄殷,皆见于注记,是依礼,五年再殷。

而泰所言,非真难臣,乃以圣朝所用,迟速失中。

泰为宪司,自应明审是非,群臣所启不允,即当责失奏弹,而愆堕稽停,遂非忘旧。

请免泰、瑾官。”

丁巳,诏皆白衣领职。

于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初,元兴三年四月,不得殷祠进用十月,计常限,则义熙三年冬又当殷;若更起端,则应用来年四月。

领司徒王谧、丹阳尹孟昶议:“有非常之庆,必有非常之礼。

殷祭旧准不差,盖施于经常尔。

至于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旋幸,理同受命。

愚谓理运惟新,于是乎始。

宜用四月。”

中领军谢混、太常刘瑾议:“殷无定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

去年十月祠,虽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备,宜仍以为正。”

太学博士徐乾议:“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经传记籍,不见补殷之文。”

员外散骑侍郎领著作郎徐广议:“寻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

孝武皇帝宁康二年十月,殷祠。

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则应用四月也。

于时盖当有故,而迁在冬,但未详其事。

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则应用二年四月也。

是追计辛未岁十月,来合六十月而再殷。

何邵甫注《公羊传》云,袷从先君来,积数为限。

‘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为袷祭’。

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领会之节,远因宗本也。

昔年有故推迁,非其常度。

宁康、太元前事可依。

虽年有旷近之异,然追计之理同矣。

愚谓从复常次者,以推归正之道也。”

左丞刘润之等议:“太元元年四月应殷,而礼官堕失,建用十月。

本非正期,不应即以失为始也。

宜以反初四月为始。

当用三年十月。”

尚书奏从王谧议,以元年十月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泰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

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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