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二十四史之一)第297页
伏以国之大事,宗庙为先,禘、祫之礼,不当失序。
四十余载,理难寻诘。
伏祈圣鉴,即垂诏敕,具礼迁正。”
其月,畴又奏曰:“伏闻今月十三日敕,以臣所奏献、懿祖二室倒置事,宜令礼官集议闻奏者。
臣去月十七日,缘遇太庙祫飨太祖景皇帝已下群主,准贞元十九年所祔献、懿祖于德明庙,共为四室。
准元敕,各于本室行享礼。
审知献祖合居懿祖之上,昭穆方正。
其时亲见献祖之室,倒居懿祖之下。
于后遍校图籍,实见差殊,遂敢闻奏。
今奉敕宜令礼官集议闻奏者。
臣得奉礼郎李冈、太祝柳仲年、协律郎诸葛畋李潼、检讨官王皞、修撰硃俦、博士闵庆之等七人伏称:‘谨按《高祖神尧皇帝本纪》及皇室图谱,并武德、贞观、永徽、开元已来诸礼著在甲令者,并云献祖宣皇帝是神尧之高祖,懿祖光皇帝是神尧皇帝之曾祖,以高曾辨之,则献祖是懿祖之父,懿祖是献祖之子。
即博士任畴所奏倒祀不虚。
臣等伏乞即垂诏敕,具礼迁正。’”
。
其事遂行。
僖宗自兴元还京,夏四月,将行禘祭,有司引旧仪:“禘德明、兴圣二庙,及懿祖、献祖神主祔兴圣、德明庙,通为四室。”
黄巢之乱,庙已焚毁,及是将禘,俾议其仪。
博士殷盈孙议曰:“臣以德明等四庙,功非创业,义止追封,且于今皇帝年代极遥,昭穆甚远。
可依晋韦泓‘屋毁乃已’之例,因而废之。”
敕下百僚都省会议,礼部员外薛昭纬奏议曰:
伏以礼贵从宜,过犹不及,祀有常典,理当据经。
谨按德明追尊,实为遐远,征诸历代,莫有其伦。
自古典礼该详,无逾周室。
后稷实始封之祖,文王乃建极之君,且不闻后稷之前,别议立庙。
以至二汉则可明征刘累,梁、魏则近有萧、曹,稽彼简书,并无追号。
迨于兴圣,事非有据。
盖以始王于凉,遂列为祖。
类长沙于后汉之代,等楚元于宋高之朝,悉无尊礼之名,足为宪章之验。
重以献祖、懿祖,皆非宗有德而祖有功,亲尽宜祧,理当毁瘗,行于二庙,亦出一时。
且武德之初,议宗庙之事,神尧听之,太宗参之,硕学通儒,森然在列,而不议立皋陶、凉武昭之庙,盖知其非所宜立也。
尊太祖、代祖为帝,而以献祖为宣简公,懿祖为懿王,卒不加帝号者,谓其亲尽则毁明矣。
《春秋左氏传》:孔子在陈,闻鲁庙灾。
曰:‘其桓僖乎?’已而果然。”
盖以亲尽不毁,宜致天灾,炯然之征,不可忽也。
据太常礼院状所引至德二年克复后不作弘农府君庙神主,及晋韦泓“屋朽乃已”之议,颇为明据,深协礼经。
其兴圣等四室,请依礼院之议。
奉敕敬依典礼,付所司。
开元二十二年正月,制以笾、豆之荐,或未能备物,宜令礼官学士详议具奏。
太常卿韦縚请“宗庙之奠,每室笾、豆各加十二。
又今之酌献酒爵,制度全小,仅无一合,执持甚难,请稍令广大。
其郊祀奠献,亦准此。
仍望付尚书省集众官详议,务从折衷。”
于是兵部侍郎张均及职方郎中韦述等建议曰:谨按《礼祭统》曰:“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长,苟可荐者,莫不咸在。
水草陆海,三牲八簋,昆虫之异,草木之实,阴阳之物,皆备荐矣。”
圣人知孝子之情深,而物类之无限,故为之节制,使祭有常礼,物有其品,器有其数。
上自天子,下至公卿,贵贱差降,无相逾越,百代常行无易之道也。
又按《周礼膳夫》,“掌王之食饮膳羞:食用六谷,膳用六牲,饮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酱用百有二十甕”,则与祭祀之物,丰省本殊。
《左传》曰:’享以训恭俭,宴以示慈惠,恭俭以行礼,慈惠以布政。”
又曰:“享有体荐,宴有折俎。
杜预曰:“享有体荐,爵盈而不饮,豆干而不食,宴则相与食之。”
享之与宴,犹且异文,祭奠所陈,固不同矣。
又按《周礼》,笾人、豆人,各掌四笾、四豆之实,供祭祀与宾客,所用各殊。
据此数文,祭奠不同常时,其来久矣。
且人之嗜好,本无凭准,宴私之馔,与时迁移。
故圣人一切同归于古,难平生所嗜,非礼亦不荐也;平生所恶,是礼即不去也。
《楚语》曰:“屈到嗜芰,有疾,召宗老而属曰:‘祭我必以芰。’
及卒,宗老将荐芰,屈建命去之,曰:‘祭典有之,国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馈,士有豚犬之奠,庶人有鱼炙之荐,笾豆脯醢,则上下安之。
不羞珍异,不陈庶侈,不以私欲干国之典’遂不用。”
此则礼外之食,前贤不敢荐也。
今欲取甘旨之物,肥浓之味,随所有者皆充祭用,苟逾旧制,其何限焉。
虽笾豆有加,岂能备也?
《传》曰:“大羹不致,粢食不凿,昭其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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