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二十四史之一)第301页
天宝之中,两京悉为寇陷,西都庙貌如故,东都因此散亡。
是知九庙之灵,不欲歆其烦祀也。
自建中不葺之后,弥历岁年。
今若庙貌惟新,即须室别有主。
旧主虽在,大半合祧,必几筵而存之,所谓宜祧不祧也。
孔子曰,“当七庙五庙,无虚主也”,谓庙不得无主者也。
旧主如有留去,新庙便合创添。
谨按《左传》云:“祔练作主。”
又戴圣云:“虞而立几筵。”
如或过时成之,便是以凶干吉。
创添既不典,虚庙又非仪。
考诸礼文,进退无守。
或曰“汉于郡国置宗庙凡百余所,今止东西立庙,有何不安”者。
当汉氏承秦焚烧之余,不识典故,至于庙制,率意而行。
比及元、成二帝之间,贡禹、韦玄成等继出,果有正论,竟从毁除。
足知汉初不本于礼经,又安可程法也?或曰“几筵不得复设,庙寝何妨修营,侯车驾时巡,便合于所载之主”者。
究其终始,又得以论之。
昨者降敕参详,本为欲收旧主,主既不立,庙何可施?假令行幸九州;一一皆立庙乎”愚以为庙不可修,主宜藏瘗,或就瘗于坎室,或瘗于两阶间,此乃百代常行不易之道也。
其年九月敕:“段瑰等详议,东都不可立庙。
李福等别状,又有异同。
国家制度,须合典礼,证据未一,则难建立。
宜并令赴都省对议,须归至当。”
工部尚书薛元赏等议:
伏以建中时,公卿奏请修建东都庆庙,当时之议,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其庙,备立其主,时飨之日,以他官摄行。
二曰,建庙立主,存而不祭,皇舆时巡,则就飨焉。
三曰,存其庙,一瘗其主。
臣等立其三议,参酌礼经,理宜存庙,不合置主。
谨按《礼祭义》曰:“建国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庙。”
《礼记》云:“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是知王者建邦设都,必先宗庙、社稷。
况周武受命,始都于丰,成王相宅,又卜于洛,烝祭岁于新邑,册周公于太室。
故《书》曰:“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
王入太室祼。”
成王厥后复立于丰,虽成洛邑,未尝久处。
逮于平王,始定东迁。
则周之丰、镐,皆有宗庙明矣。
又按,曾子问“庙有二主”,夫子对以“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者。
昔齐桓公作二主,夫子讥之,以为伪主。
是知二主不可并设,亦明矣。
夫圣王建社以厚本,立庙以尊祖,所以京邑必有宗社。
今国家定周、秦之两地,为东西之两宅,辟九衢而立宫阙,设百司而严拱卫,取法玄象,号为京师。
既严帝宅,难虚神位,若无宗庙,何谓皇都?然依人者神,在诚者祀,诚非外至,必由中出,理合亲敬,用交神明。
位宜存于两都,庙可偕立;诚难专于二祭,主不并设。
或以《礼》云“七庙五庙无虚主”,是谓不可无主。
所以天子巡狩,亦有所尊,尚饰斋车,载迁主以行。
今若修庙瘗主,同东都太庙,九室皆虚,既违于经,须征其说。
臣复探赜礼意,因得尽而论之。
所云“七庙五庙无虚主”,是谓见飨之庙不可虚也。
今之两都,虽各有庙,禘祫飨献,斯皆亲奉于上京,神主几筵,不可虚陈于东庙。
且《礼》云:“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
昔汉韦玄成议废郡国祀,亦曰:“立庙京师,躬亲承事,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祭。”
人情礼意,如此较然。
二室既不并居,二庙岂可偕祔?但所都之国,见飨之庙,既无虚室,则叶通经议者,又欲置主不飨,以俟巡幸。
昔鲁作僖公之主,不于虞、练之时,《春秋》书而讥之。
合祔之主,作非其时,尚为所讥。
今若置不合祔之主,不因时而作,违经越礼,莫甚于此。
岂有九室合飨之主,而有置而不飨之文?两庙始创于周公,二主获讥于夫子。
自古制作,皆范周孔,旧典犹在,足可明征。
臣所以言东都庙则合存,主不合置。
今将修建庙宇,诚不亏于典礼。
其见在太微宫中六主,请待东都建修太庙毕,具礼迎置于西夹室,閟而不飨,式彰陛下严祀之敬,以明圣朝尊祖之义。
吏部郎中郑亚等五人议:“据礼院奏,以为东都太庙既废,不可复修,见在太微宫神主,请瘗于所寓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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