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二十四史之一)第884页
或家有尊亲,阙于温凊;或室有幼弱,绝于抚养。
春则废其耕垦,夏又妨其播殖。
事乖存爱,恐致怨嗟。
且突厥达哥支等,人面兽心,岂得以礼教期,不可以仁信待。
心则未识于忠孝,言则莫辩其是非,近之有损于英声,暱之无益于盛德。
引之入阁,人皆惊骇,岂臣愚识,独用不安?臣下为殿下之股肱,殿下为臣下之君父,君父以存抚为务,股肱以匡救为心。
是以苦口之药以奉身,逆耳之言以安位。
古人树诽谤之木,以求己愆;悬敢谏之鼓,以思身过。
由是从谏之主,鼎祚克昌;愎谏之君,洪业隳坠。
承乾大怒,阴遣刺客张师政、纥干承基就杀之。
二人潜入其第,见志宁寝处苫庐,竟不忍而止。
及承乾败后,推鞫具知其事。
太宗谓志宁曰:“知公数有规谏,事无所隐。”
深加勉劳。
右庶子令狐德棻等以无谏书,皆从贬责。
及高宗为皇太子,复授志宁太子左庶子,未几迁侍中。
永徽元年,加光禄大夫,进封燕国公。
二年,监修国史。
时洛阳人李弘泰坐诬告太尉长孙无忌,诏令不待时而斩决。
志宁上疏谏曰:伏惟陛下情笃功臣,恩隆右戚。
以无忌横遭诬告,事并是虚,欲戮告人,以明赏罚,一以绝诬告之路,二以慰勋戚之心。
又以所犯是真,无忌便有破家之罪,今告为妄,弘泰宜戮不待时。
且真犯之人,事当罪逆;诬谋之类,罪唯及身。
以罪较量,明非恶逆,若欲依律,合待秋分。
今时属阳和,万物生育,而特行刑罚。
此谓伤春。
窃案《左传》声子曰:“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顺天时也。
又《礼记·月令》曰:“孟春之月,无杀孩虫。
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讼。”
又《汉书》董仲舒曰:“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道。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伏惟陛下纂圣升祚,继明御极,追连、胥之绝轨,蹈轩、顼之良规。
欲使举动顺于天时,刑罚依于律令,阴阳为之式序,景宿于是靡差,风雨不愆,雩禜辍祀。
方今太蔟统律,青阳应期,当生长之辰,施肃杀之令,伏愿暂回圣虑,察古人言,倘蒙垂纳,则生灵幸甚。
疏奏,帝从之。
是时,衡山公主欲出降长孙氏,议者以时既公除,合行吉礼。
志宁上疏曰:
臣闻明君驭历,当俟献替之臣;圣主握图,必资盐梅之佐。
所以尧询四岳,景化洽于区中;舜任五臣,懿德被于无外。
左有记言之史,右立记事之官,大小咸书,善恶俱载。
著惩劝于简牍,垂褒贬于人伦,为万古之范围,作千龄之龟镜。
伏见衡山公主出降,欲就今秋成礼。
窃按《礼记》云:“女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
郑玄云:“有故,谓遭丧也。”
固知须终三年。
《春秋》云:“鲁庄公如齐纳币。”
杜预云:“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二传不讥失礼,明故也。”
此即史策具载,是非历然,断在圣情,不待问于臣下。
其有议者云:“准制,公除之后,须并从吉。”
此汉文创制其仪,为天下百姓。
至于公主,服是斩缞,纵使服随例除,无宜情随例改。
心丧之内,方复成婚,非唯违于礼经,亦是人情不可。
伏惟陛下嗣膺宝位,临统万方,理宜继美羲、轩,齐芳汤、禹,弘奖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
此事行之苦难,犹须抑而守礼,况行之甚易,何容废而受讥?此理有识之所共知,非假愚臣之说也。
伏愿遵高宗之令轨,略孝文之权制,国家于法无亏,公主情礼得毕。
于是诏公主待三年服阕,然后成礼。
其年,拜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三品。
三年,以本官兼太子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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