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二十四史之一)第311页
谨按旁尊之服,礼无不报,已非正尊,不敢降也。
故甥为从母五月,从母报甥小功,甥为舅缌麻,舅亦报甥三月,是其义矣。
今甥为舅使同从母之丧,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
修律疏人不知礼意,舅报甥服,尚止缌麻,于例不通,礼须改正。
今请修改律疏,舅报甥亦功。”
又曰:“庶母古礼缌麻,新礼无服。
谨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为之杖期,而己与之无服。
同气之内,吉凶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
请依典故,为服缌麻。”
制又从之。
龙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司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身亡,请申心制。
据令,继母改嫁及为长子,并不解官。”
既而有敕:“虽云嫡母,终是继母,据礼缘情,须有定制。
付所司议定奏闻。”
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缅寻《丧服》,母名斯定,嫡、继、慈、养,皆在其中。
惟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则皆无服。
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
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即言母,通包养、嫡,俱当解任,并合心丧。
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
继母为名,正据前妻之子;嫡于诸孽,礼无继母之文。
甲令今既见行,嗣业理申心制。
然奉敕议定,方垂永则,令有不安,亦须厘正。
窃以嫡、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
嫁虽比出稍轻,于父终为义绝。
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义绝,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期,并不心丧,一同继母。
有符情礼,无玷旧章。
又心丧之制,惟施服屈,杖期之服,不应解官。
而令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期解官,又有妻丧之舛。
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缌麻三月。
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
令文漏而不言,于事终须修附。
既与嫡母等嫁同一令条,总议请改,理为允惬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
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请一依司礼状,嗣业不解官。
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请解嗣业官,不同司礼状者。
母非所生,出嫁义绝,仍令解职,有紊缘情。
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齐斩,谬曰心丧。
庶子为母缌麻,漏其中制。
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袭。
依房仁裕等议,总加修附,垂之不朽。
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亦请准此改正。
嗣业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
诏从之。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
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
推燥居湿,咽苦吐甘,生养劳瘁,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
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
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子之志。
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
高宗下诏,依议行焉。
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
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始除灵。
虽则权行,有紊彝典。
今陛下孝理天下,动合礼经,请仍旧章,庶叶通典。”
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亦合议定。
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干尊坤卑,天一地二,阴阳之位分矣,夫妇之道配焉。
至若死丧之威,隆杀之等,礼经五服之制,齐斩有殊,考妣三年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慈,以酬罔极之恩者也。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
《礼》云:“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代,不相袭礼。”
《白虎通》云:“质文再变,正朔三而复。”
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刊经已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
重轻从俗,斟酌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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