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史(二十四史之一)第286页
玄保以为非宜,陈之曰:“臣伏寻亡叛之由,皆出于穷逼。
今立殊制,于事为苦。
又寻此制施一邦而已,若其是邪,则应与天下为一;若其非邪,亦不宜独行一郡。”
由此制停。
历丹阳尹,会稽太守,太常,吴郡太守。
文帝以玄保廉素寡欲,故频授名郡。
为政虽无殊绩,而去后常必见思。
不营财利,业俭薄。
文帝尝曰:“人仕宦非唯须才,亦须运命。
每有好官缺,我未尝不先忆羊玄保。”
元凶弑立,以为吏部尚书,领国子祭酒。
及孝武入伐,朝士多南奔,劭集群僚,横刀怒曰:“卿等便可去矣。”
f并惧莫敢言。
玄保容色不异,徐曰:“臣其以死奉朝。”
劭为解。
孝武即位,为金紫光禄大夫,以谨敬见知。
大明五年,加散骑常侍、特进。
玄保自少至老,谨于祭奠,四时珍新未得祠荐者,口不妄尝。
卒,諡曰定子。
子戎少有才气,而轻薄少行检,语好为双声。
江夏王义恭尝设斋,使戎布床,须臾王出,以床狭,乃自开床。
戎曰:“官家恨狭,更广八分,”王笑曰:“卿岂唯善双声,乃辩士也,”文帝好与玄保棋,尝中使至,玄保曰:“今日上何召我邪“戎曰:“金沟清泚,铜池摇扬,既佳光景,当得剧棋。”
玄保常嫌其轻脱,云“此儿必亡我家”。
位通直郎,坐与王僧达谤时政赐死。
死后,孝武帝引见玄保,玄保谢曰:“臣无日磾之明,以此上负。”
上美其言。
戎二弟,文帝并赐名曰咸、曰粲,谓玄保曰:“欲令卿二子有林下正始馀风。”
玄保既善棋,而何尚之亦雅好其事。
吴郡褚胤年七岁便入高品,及长,冠绝当时。
胤父荣期与臧质同逆,胤应从诛。
何尚之固请曰:“胤弈棋之妙,超古冠今。
魏犨犯令,以材获免,父戮子宥,其例甚多。
特乞与其微命,使异术不绝。”
不许,时人痛惜之。
玄保兄子希字泰闻,少有才气,为尚书左丞。
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
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
斯实害人之深弊,为政所宜去绝。
损益旧条,更申恒制。”
有司检壬辰诏书:“占山护泽,强盗律论。
赃一丈以上皆弃市。”
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
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
一朝顿去,易致嗟怨。
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恒熂臑炉,养种竹木杂果为林艿,及陂湖江海鱼梁鮆场,恒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
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
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
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
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
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
从之。
时益州刺史刘瑀先为右卫将军,与府司马何季穆共事不平,季穆为尚书令建平王宏所亲待,屡毁瑀于宏。
会瑀出为益州,夺士人妻为妾,宏使希举察之,瑀坐免官。
瑀恨希切齿,有门生谢元伯往来希间,瑀密令访讯被免之由,希曰:“此奏非我意。”
瑀即日到宏门奉笺陈谢,云:“闻之羊希。”
希坐漏泄免官。
泰始三年,为甯朔将军、广州刺史。
四年,希以沛郡刘思道行晋康太守,领军伐俚。
思道违节失利,希遣收之。
思道不受命,率所领袭州,希踰城走,思道获而杀之。
希子崇字伯远,尚书主客郎,丁母忧,哀毁过礼。
及闻广州乱,即日便徒跣出新亭,不能步涉,顿伏江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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